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聲字第5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542號聲請人詮達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代表人 謝明星 聲請人佑達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代表人謝明星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等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8年度抗字第20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自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所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要件,而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院97年度裁聲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而為以下主張:
1.依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179號民事裁定意旨,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2.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但書所定「……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係指「所提之訴(聲請),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結果,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3.聲請人「主觀上」認其必有勝訴之望(因為其認為相關刑事確定判決違法,其已提再審聲請,訴訟結果必然可獲平反),且其已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一切證據。
三、但聲請人之本件訴訟救助聲請,既未對「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一節,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復未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5號裁定駁回其保全證據聲請之理由形成有何明顯錯誤,提出有說服力之理由論述,亦難因此判斷,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之抗告案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何況只要聲請人無法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於該抗告案是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亦無再予審查之必要,爰併此敘明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文舟法官沈應南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