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24號上訴人 陳金池 被上訴人 賴瑞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暨為訴之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4萬8618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4738.4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68元/平方公尺)+(同段263地號土地:面積1557.0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171元/平方公尺)+(同段264地號土地:面積450.9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同段272地號土地:面積18526.3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42元/平方公尺)=0000000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萬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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