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14號原告 吳文淵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基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繳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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