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原告 蘇倩儀
陳文豪 原告2人之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被告 林春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111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李秋娟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