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009號聲請人 許國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美鳳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009號聲請人 許國東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