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3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玉珠
林梅菊 住臺南市○區○○路1 王玉瓊 何德琴 曾湘云 曾彩霜 謝麗君 住新北市○○區○○路趙 李碧霞 任曉蓉 住新北市○○區○○○路 張淑嬌 林金亮 住臺北市○○○路黃 陳明英 住臺北市○○○路 陳靖穎 齊敏利 洪士婷 住臺南市○○區○○○街 趙清明 簡佑容 鐘翠苗 黃莉雅 葉天來 陳琇瑜 住新北市○○區○○路 傅千珊 住新北市○○區○○路 唐子賢 住臺北市○○○路 楊亞琍 住新北市○○區○○路 李梅英 吳金山 住新北市○○區○○街6 蘇繼霖 住臺北市○○○路 蕭世正 葉為美江惠津 蔡耀德 住臺北市○○區○○街 陳盈樺 潘菊禧 陳盈如 張慎欣 陳浩住新北市○○區○○路 貝瑪多杰 住新北市○○區○○路1段10 江蓁棋 張湘妮 簡國健 蔡婕涵 陳照文 陳紹華 住新北市○○區○○路1 蘇繼雯 住臺北市○○○路 林美玉 舒新晨 王正娟 戎志琴 住新北市○○區○○路相對人即債務人中信昌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各項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