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區○○路○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台北市○○區○○路○號
代 理 人 乙○○
台北市○○區○○路○○號12樓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調字第52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 委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96年6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給付方
法:於民國96年6月7日前給付。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