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92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
複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92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申請書、貸款
撥付通知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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