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82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蘇宥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伍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蘇宥誠於105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
0元,借款期間為自105年6月23日起至108年6月23日止。詎料債務人蘇宥誠於106年8月2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
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二、放款明細1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18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宥誠│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9個月│││248543元││月23日起││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