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607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60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年息│├──┼────────┼──────┼──────┼────────┼───┤│001│ 陳耀光董棋旺 │87年9月22日│未載│12,850,000元│8.25%│├──┼────────┼──────┼──────┼────────┼───┤│002│ 蕭月霞陳永祥 │86年12月20日│未載│5,600,000元│9.68%│├──┼────────┼──────┼──────┼────────┼───┤│003│ 廖學進雷明賢 │87年9月22日│未載│16,690,000元│8.25%│├──┼────────┼──────┼──────┼────────┼───┤│004│ 郭承憲郭信宏 │86年2月5日│未載│2,500,000元│8.7%│├──┼────────┼──────┼──────┼────────┼───┤│005│ 石殿瑞陳玉坤 │87年9月22日│未載│11,000,000元│8.25%│├──┼────────┼──────┼──────┼────────┼───┤│006│ 吳竹義 │86年5月6日│未載│400,000元│12.55%│├──┼────────┼──────┼──────┼────────┼───┤│007│ 黃彩蜜王建德 │86年2月24日│未載│1,840,000元│8.7%│├──┼────────┼──────┼──────┼────────┼───┤│008│ 陳澄輝陳居偉 │87年10月6日│未載│16,840,000元│8.25%│├──┼────────┼──────┼──────┼────────┼───┤│009│ 蘇淑靜倪毓欽 │86年1月23日│未載│4,800,000元│9.125%│├──┼────────┼──────┼──────┼────────┼───┤│010│ 陳世偉陳宗源 │86年4月12日│未載│2,450,000元│9.405%│└──┴────────┴──────┴──────┴────────┴───┘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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