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告 翁慈伶 原告與被告 陳彥如 、 陳勇儒 、 唐家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