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 吳佳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提出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表:
一、預納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19,35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45人×10份×43元=19,350),【總計應繳納20,35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聲請人聲請狀雖記載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惟聲請狀並未附上開文件,應補正提出(註:聲請人勿僅要求本院調閱前置調解卷宗因尚有下開說明三、四事項亦待一併補正,故聲請人務必補正提出)。聲請人應併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107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主張其債務總金額約11,868,641元,是否包含有優先權之債權金額及無優先權之債權金額?聲請人補正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應逐一記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並註明該債權究竟是優先債權,抑或普通債權。
四、聲請人已另就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0381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拍賣價金,聲請對優先債權受分配之「剩餘款」聲請保全處分,並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該部分停止執行。而系爭執行事件分配表之債務總金額,與聲請人聲請清算主張之債務總金額11,868,641元,兩者不同,且系爭執行事件分配表所載之執行債權人,與聲請人本件提出之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所載之債權人,亦非一致。故聲請人應以表格方式列出下列事項加以說明:
㈠本件清算事件之債權人,是否亦為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
(就各債權人逐一說明)㈡如清算事件之債權人,亦為系爭執行事件債權人者,該債權
為優先債權,抑或普通債權?該債權於系爭執行事件分配表中,是否全部受償?尚欠金額多少?㈢如清算事件之債權人,非屬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者,則該
債權為優先債權,抑或普通債權?所欠金額若干?
五、依系爭執行事件分配表之記載,全體執行債權人可全部受償,聲請人尚可領回425,749元,則聲請人本件聲請清算,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請釋明之。
六、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為何?每月收入若干(包含薪資、各種獎金、補助金等)?並提出107年1月迄今之薪資或收入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若目前為失業,請說明失業之原因為何?是否有申請失業給付?金額為若干?
七、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九、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及其他政府相關津貼補助,或受人扶養,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若有,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十、必要支出部分,請陳報聲請人每月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就各支出項目,逐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如有主張支出扶養費用者:㈠請提出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107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有土地房屋、股票、存款、汽機車、商業保險及其他投資等,則請一併提出地政登記謄本、各存摺及證券存摺完整影本、行車執照影本、保險契約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資料)。
㈡受扶養人如有領取兒童少年生活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殘
障給付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㈢併請說明受扶養費人之扶養義務人人數,扶養費是否已與其
他扶養義務人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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