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簡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方淳淵 被告 許訓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桃簡字第195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張英尉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