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告 劉雅惠 被告 蕭蕙君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鎮區○○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除去,並返還所占用之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該土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6,298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6,000元/㎡×地上物占用面積17.963㎡=826,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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