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6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謝足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8663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自民國104年7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3,564元│28日起││.88計算│├──┼─────┼────────┼──────┼───────┤│002│新臺幣│自民國104年7月│至民國104年│按年息百分之20│││47,639元│28日起│8月31日止│計算│││├────────┼──────┼───────┤│││自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1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