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7樓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何世全法官許月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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