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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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67號聲請人 陳麗香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李音緣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未記載發票日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其本票應屬無效,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所持有者非有效之本票,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票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467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未載│500,000元│108年1月9日│WG0000000││├──┼───────────┼────────┼───────────┼────────┼──┤│002│未載│2,959,585元│108年3月25日│WG0000000││├──┼───────────┼────────┼───────────┼────────┼──┤│003│未載│1,300,000元│108年3月25日│WG0000000││├──┼───────────┼────────┼───────────┼────────┼──┤│004│未載│482,895元│108年3月10日│WG0000000││├──┼───────────┼────────┼───────────┼────────┼──┤│005│未載│722,000元│108年3月1日│WG0000000││├──┼───────────┼────────┼───────────┼────────┼──┤│006│未載│460,000元│108年2月28日│WG0000000││├──┼───────────┼────────┼───────────┼────────┼──┤│007│未載│818,000元│108年3月5日│WG0000000││├──┼───────────┼────────┼───────────┼────────┼──┤│008│未載│766,000元│108年3月7日│WG0000000││├──┼───────────┼────────┼───────────┼────────┼──┤│009│未載│765,000元│108年3月8日│WG0000000││├──┼───────────┼────────┼───────────┼────────┼──┤│010│未載│813,000元│108年3月14日│WG0000000││├──┼───────────┼────────┼───────────┼────────┼──┤│011│未載│830,000元│108年3月17日│WG0000000││├──┼───────────┼────────┼───────────┼────────┼──┤│012│未載│780,000元│108年3月19日│WG0000000││├──┼───────────┼────────┼───────────┼────────┼──┤│013│未載│820,000元│108年3月22日│WG0000000││├──┼───────────┼────────┼───────────┼────────┼──┤│014│未載│700,000元│108年3月24日│WG0000000││├──┼───────────┼────────┼───────────┼────────┼──┤│015│未載│842,000元│108年3月27日│WG0000000││├──┼───────────┼────────┼───────────┼────────┼──┤│016│未載│858,000元│108年3月31日│WG0000000││├──┼───────────┼────────┼───────────┼────────┼──┤│017│未載│837,000元│108年4月3日│WG0000000││├──┼───────────┼────────┼───────────┼────────┼──┤│018│未載│685,000元│108年4月12日│WG0000000││├──┼───────────┼────────┼───────────┼────────┼──┤│019│未載│827,000元│108年4月16日│WG0000000││├──┼───────────┼────────┼───────────┼────────┼──┤│020│未載│835,000元│108年4月9日│WG0000000││├──┼───────────┼────────┼───────────┼────────┼──┤│021│未載│760,000元│108年4月18日│WG0000000││├──┼───────────┼────────┼───────────┼────────┼──┤│022│未載│660,000元│108年4月20日│WG0000000││├──┼───────────┼────────┼───────────┼────────┼──┤│023│未載│830,000元│108年4月25日│WG0000000││├──┼───────────┼────────┼───────────┼────────┼──┤│024│未載│836,000元│108年4月30日│WG0000000││├──┼───────────┼────────┼───────────┼────────┼──┤│025│未載│768,000元│108年5月13日│WG0000000││├──┼───────────┼────────┼───────────┼────────┼──┤│026│未載│795,000元│108年5月28日│WG0000000││├──┼───────────┼────────┼───────────┼────────┼──┤│027│未載│810,000元│108年5月21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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