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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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6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620號聲請人金聖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克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靖國┌──────────────────────────────────────────────┐│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佐億股份有限公司張│永豐商業銀行南台中│108年7月31日│372,504元│AM0000000││││英信│分行│││││├──┼─────────┼─────────┼──────┼──────┼──────┼──┤│002│佑達興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南台中│108年8月2日│36,494元│MN0000000││││司 鄭雯文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