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專訴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30號原告大禹閘門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孜亭 (董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楊長峯 專利師
黃雅君 專利師 陳秋汝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莊智皓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
趙元寧 專利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智皓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並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98年8月21日以「擋水牆的柵板迫緊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6項,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後,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7177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於105年2月26日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前揭規定,以
106年7月26日(106)智專三(三)06020字第10620773
48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6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7年2月6日經訴字第1070630019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