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1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烈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烈富於92年10月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815,690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1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395,588元│林烈富│自民國95年8│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月10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77,411元│同上│自民國106年│同上│年息百分之15│││││9月28日起│││├──┼─────┼─────┼──────┼──────┼────────┤│003│74,899元│同上│同上│同上│年息百分之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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