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11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洪彩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陸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洪彩珠於民國92年1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656,199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01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彩珠│自民國95年10│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417,180元││月8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新臺幣│洪彩珠│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0,770元││9月28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