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共馥指定辯護人林宜靜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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