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56號
原告 黃孟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春梅 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一、二部分均為非財產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另訴之聲明三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