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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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小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陳世明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世明與被上訴人 鄭元綺 、 蔡筱妤 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
,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