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八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之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上訴人中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聲法官阮富枝法官顏南全法官鄭傑夫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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