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侵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侵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侵附民上字第8號上訴人0000-000000(姓名年籍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被上訴人魏OO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性自主(105年度侵上訴字第87號)之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及準備書一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答辯及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侵上訴字第87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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