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家他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他字第6號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 何茂麟 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 蘇富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何茂麟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改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家救字第52號裁定,准對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嗣本院以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07號裁定聲請費用由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相對人即非訟相對人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負擔,相對人即非訟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