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廬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
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7月11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正,該裁定且已於103年7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