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苗簡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蕭文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彭蕭文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緝字第213號被告 彭蕭文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西湖鄉○○村0鄰○○00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蕭文係苗栗縣後備指揮部所列管之後備軍人,亦係苗栗縣銅鑼後備旅「博愛甲字952063號」教育召集之應召員(召集令編號:0015號),指定其應自民國102年6月11日8時許起至同日9時許止,至苗栗縣頭份鎮斗煥199之1號斗煥坪營區報到,接受為期1日之教育召集訓練。詎彭蕭文於102年5月3日17時許,在苗栗縣西湖鄉○○村0鄰○○00號住處收受教育召集令後,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未依指定期日前往接受教育訓練,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蕭文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中自白不諱,並有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中華民國郵政函件存根、送達回證、銅鑼後備旅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及教育召集令各1份在卷可佐。又被告雖曾以當日晚上車禍受傷無法前往接受教育召集為由置辯,然被告車禍係發生於指定報到時間後之102年6月11日晚上,並不影被告於同日上午前往報到,且被告車禍僅受有上肢開放性傷口及頭部損傷,並不影響其行動,亦無需住院治療等情,有大千綜合醫院102年12月5日(102)千醫字第00000000號函附之急診病歷摘要影本1份在卷可證。是被告治療後亦可前往指定地點報到,竟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足證被告有避免教育召集之意圖。綜上,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檢察官馮美珊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賴家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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