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苗簡字第546號原告 董韋麟 被告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勝忠 被告 葉瑞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柒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明確。本件被告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台公司)雖設立於台南市安平區,惟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之付款地係位於苗栗縣竹南鎮,此有卷附系爭支票2紙足參,依上開規定,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被告南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南工業公司)雖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惟本院並非無管轄權之法院,是被告南台工業公司聲請尚難准許,附此敘明。
二、被告南台工業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南台工業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2紙支票,並經被告葉瑞銘背書,交與原告為還款使用,原告就附表所示2紙支票均於民國102年11月5日為付款提示,惟均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附表編號2之支票發票日為102年10月30日,原告於102年11月5日為付款提示,未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間,原告自得對背書人即被告 葉瑞明 行使追索權,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㈠被告南台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僅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㈡被告葉瑞銘部分:認諾原告之請求,惟因資力不足,無法立即償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背書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付款;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1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按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
144條準用第39條及第29條第1項前段、第96條第1、2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南台工業公司簽發,被告葉瑞銘背書如附表所示2紙支票,並於102年11月5日提示而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卷第3至6頁),被告南台工業公司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爭執,復未提出答辯書狀以供本院斟酌,而到場之被告葉瑞銘對訴訟標的為認諾,是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末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又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著有45年台上字第31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葉瑞銘既於本院103年
1月14日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認諾(見本卷第22頁),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而被告台年工業公司為附表所示2紙支票之發票人,自應負發票人責任,故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萬元,及自10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被告南台工業公司應給原告40萬元,及自10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
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背書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付款人│提示日│││││(新臺幣)│││││├──┼─────┼───┼─────┼─────┼───────┼──────┼───────┤│1│南台工業股│葉瑞銘│400,000元│CNA0000000│102年8月30日│台中商業銀行│102年11月5日│││份有限公司│││││竹南分行││├──┼─────┼───┼─────┼─────┼───────┼──────┼───────┤│2│同上│同上│400,000元│CNA0000000│102年10月30日│同上│1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