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27號聲請人 鄭永南 相對人鄭 李廷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鄭李廷妹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鄭永南(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
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永南為相對人鄭李廷妹之子,相對人因中風喪失語言及行動能力,已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茲為協助相對人處理生活事務,爰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並指定 鄭永福 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同意若相對人經鑑定未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則變更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6份、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1份為證。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6日在苗栗縣公館鄉○○村00鄰0號相對人之居所實施鑑定程序,並於鑑定人 何仁琦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本院所詢之問題,能簡單應答。經鑑定人鑑定後當場表示:若做電腦斷層,可判斷是否達輔助宣告之程度等語。有本院監宣輔宣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嗣經鑑定人提出鑑定報告略以:相對人6年前中風送醫後出現語言及進食困難,目前在家中安置照護,功能退化造成自理功能差,皆在家中無法出門,語言能力差,缺乏與他人互動能力,洗澡、吃飯,穿衣及大小便需他人協助,使用鼻胃管及尿布,整體功能退化但仍能回答部分問題。其日常生活之表達、理解能力、判斷力、抽象思考及專注力皆明顯受損。相對人之「辨別行為是非」及「依辨別而為行為」之能力差,已達無法妥善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符合輔助宣告條件等語,有大千綜合醫院南勢分院簡易精神鑑定報告1份在卷可稽。綜上,堪認相對人非完全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然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子,相對人之配偶及父母均歿,有戶籍謄本6份、親屬系統表1份為證。相對人之親屬 鄭永興 、鄭永福、 鄭玉珍鄭玉蘭 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有親屬同意書1份為證。本院函囑苗栗縣政府進行訪視告略以:相對人臥床,三餐以鼻胃管餵食,欠缺表達及行動能力,視力及聽力功能尚可,衣著整潔,氣色尚佳,由外籍看護負責主要照顧工作,居住環境整潔,通風良好且光線充足。相對人育有3子3女,聲請人每日探視相對人,協助處理生活瑣事,其餘子女於假日皆會返家探視相對人,家庭互動良好。外籍看護費用每月約2萬餘元,由聲請人及其兄弟平均分攤,聲請人之經濟來源為積蓄及聲請人之子所提供之生活費用,尚足以負擔目前家庭生活所需,考量相對人之身心情形,確有旁人協助需求,據訪視聲請人確能處理相對人之事務,建請貴院參酌訪視報告及專業醫事判斷,並考量相對人之最佳利益,做適當裁決等語,有苗栗縣政府102年11月19日府勞社福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苗栗縣政府老人監護宣告案件訪視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最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
四、末按,輔助人於執行有關受輔助人之生活、養護治療及財產之職務時,應尊重受輔助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況與生活狀況;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之規定甚明,附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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