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第二行至第六行、第八行、第九行、第十一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日」、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第二行至第六行、第八行、第九行、第十一行「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日」之記載,顯係漏載「壹」字,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