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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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008號債權人 黃巧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黃紹睿 即泰蘭嬌商行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1年6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黃紹睿即泰蘭嬌商行為巨大緬因貓舍之相關釋明資料、提出巨大緬因貓舍之相關設立登記資料影本、提出對債務人黃紹睿即泰蘭嬌商行、 楊子嫻 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契約書上未有黃紹睿即泰蘭嬌商行、楊子嫻簽章)、提出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表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11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巨大緬因貓舍之相關設立登記資料影本、提出對債務人黃紹睿即泰蘭嬌商行、楊子嫻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