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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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834號債權人 洪祥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祥佑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祥佑企業有限公司業於111年2月21日經警局查訪結果,債務人祥佑企業有限公司未營業於桃園市桃園區陳報址,且法定代理人 游聰明 未居住於該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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