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1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15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建翔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8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方建翔犯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方建翔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利,在拍賣網站上公開販售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彈,供不特定人選購,規避政府機關之管理,危害國民身體健康,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曾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7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確定,其素行難謂良好。惟考量被告於偵訊時已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且被告本案所販賣之電子煙彈僅2盒(共6顆),數量不多,兼衡被告受有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已婚、育有1子之家庭生活狀況,有被告個人戶籍(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及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一)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8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9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之「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經送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檢驗結果含尼古丁成分,有屏東縣檢驗中心109年11月30日屏檢驗字第10930187400號函暨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佐,足徵上開「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
是扣案驗餘之「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2盒(共5顆),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仍屬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因檢驗所耗損之「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1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二)又被告雖以每盒新臺幣330元之代價,販賣「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2盒予 蔣東邑 ,並已將該「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2盒寄出,惟被告所寄出之「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2盒係採貨到付款之方式,而收件人蔣東邑並未前往取貨,業經證人蔣東邑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在卷。足見被告實際上並未取得販賣該「RELX悅刻一代霧化彈」2盒之價金。是被告既未取得本案之犯罪所得,自無庸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曹錫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8598號被告方建翔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建翔明知「RELX悅刻一代霧代彈(多汁葡萄)」之電子煙油內含有藥事法所列管之禁藥尼古丁(Nicotine)成分,竟基於販賣含有禁藥尼古丁成分電子煙油之意圖,於民國109年9月起,在露天拍賣網頁上,以賣家帳號「qazwsxkp」刊登販賣該商品之廣告,供不特定網友選購。嗣因蔣東邑於109年10月19日17時9分許,於瀏覽網路時發現該廣告,而以新臺幣(下同)660元之代價下單購買2盒「RELX悅刻一代霧代彈(多汁葡萄)」(共6顆,檢驗後剩5顆)後,方建翔即於同年月22時2分許,將該等商品以包裹寄送至位在金門縣○○鎮○○○路0號之統一超商「新山外門市」。嗣因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人員(下稱岸巡人員)於109年11月2日,在料羅淺水碼頭執行貨物安檢勤務時,發現該包裹有異,經將該包裹內裝之「RELX悅刻一代霧代彈(多汁葡萄)」送至屏東縣檢驗中心檢驗後,發現該商品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證人蔣東邑於警詢之證述。
(二)該電子煙油及包裹外觀照片。
(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影本。
(四)露天拍賣帳號「qazwsxkp」之申請人及提款轉帳金融帳戶等資料及被告以前開帳號販賣含尼古丁成分電子菸油遭查獲並經本署以110年度偵字第913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書類資料。
(五)岸巡人員於109年11月2日查獲時之現場照片。
(六)露天拍賣訂購明細翻拍照片。
(七)屏東縣檢驗中心109年11月30日屏檢驗字第109301874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
(八)海巡署金馬澎分署扣押物品目錄表。
二、核被告方建翔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嫌。扣案之電子煙油2盒,均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檢察官陳東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鄭如涵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