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088號聲請人 陳一郎 相對人 陳地林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聲請人提出票號CH456963之本票,發票日期月份經塗改,因未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效力,應以塗改前記載為準,又改寫前發票日期月份之記載為110月21日,為無效日期,依前揭說明,其票據無效,故聲請人以無效票據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408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0年1月5日│100,000元│未載│110年1月5日│CH456961││├──┼───────────┼─────────┼───────────┼───────────┼────────┼──┤│002│110年1月12日│100,000元│未載│110年1月12日│WG0000000││├──┼───────────┼─────────┼───────────┼───────────┼────────┼──┤│003│110年1月28日│100,000元│未載│110年1月28日│WG0000000││├──┼───────────┼─────────┼───────────┼───────────┼────────┼──┤│004│110年2月10日│110,000元│未載│110年2月10日│CH456962││├──┼───────────┼─────────┼───────────┼───────────┼────────┼──┤│005│110年2月13日│80,000元│未載│110年2月13日│TH0000000││├──┼───────────┼─────────┼───────────┼───────────┼────────┼──┤│006│110年3月2日│150,000元│未載│110年3月2日│WG0000000││├──┼───────────┼─────────┼───────────┼───────────┼────────┼──┤│007│110年3月14日│50,000元│未載│110年3月14日│WG0000000││├──┼───────────┼─────────┼───────────┼───────────┼────────┼──┤│008│110年4月1日│100,000元│未載│110年4月1日│CH456967││├──┼───────────┼─────────┼───────────┼───────────┼────────┼──┤│009│110年4月4日│100,000元│未載│110年4月4日│CH456974││├──┼───────────┼─────────┼───────────┼───────────┼────────┼──┤│010│110年4月12日│220,000元│未載│110年4月12日│WG0000000││├──┼───────────┼─────────┼───────────┼───────────┼────────┼──┤│011│110年4月12日│50,000元│未載│110年4月12日│CH456968││├──┼───────────┼─────────┼───────────┼───────────┼────────┼──┤│012│110年4月15日│170,000元│未載│110年4月15日│CH456969││├──┼───────────┼─────────┼───────────┼───────────┼────────┼──┤│013│110年4月17日│30,000元│未載│110年4月17日│CH456970││├──┼───────────┼─────────┼───────────┼───────────┼────────┼──┤│014│110年4月19日│150,000元│未載│110年4月19日│CH456971││├──┼───────────┼─────────┼───────────┼───────────┼────────┼──┤│015│110年4月26日│120,000元│未載│110年4月26日│CH456973││├──┼───────────┼─────────┼───────────┼───────────┼────────┼──┤│016│110年5月4日│60,000元│未載│110年5月4日│WG0000000││├──┼───────────┼─────────┼───────────┼───────────┼────────┼──┤│017│110年5月8日│200,000元│未載│110年5月8日│WG0000000││├──┼───────────┼─────────┼───────────┼───────────┼────────┼──┤│018│110年5月12日│100,000元│未載│110年5月12日│WG0000000││├──┼───────────┼─────────┼───────────┼───────────┼────────┼──┤│019│110年5月19日│300,000元│未載│110年5月19日│WG0000000││├──┼───────────┼─────────┼───────────┼───────────┼────────┼──┤│020│110年6月5日│40,000元│未載│110年6月5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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