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8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莊振發 被告新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龍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全部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072元,該裁定已於109年11月11日合法送達原告,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89號卷第25頁、第31至33頁)。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