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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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51號原告 尹南鵬 被告來來豆漿店法定代理人 黃米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