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04號聲明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中華民國93年6月18日執行命令(93年度執乙字第23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要以當時之證據來追訴 林勤綱 法官程序亂用,致聲明人無法移回原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重新受理,又臺灣臺北監獄於民國94年3月15日將其移送臺灣綠島監獄執行,乃移錯監獄執行,是貪瀆政策,違反憲法及法治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的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79年度臺聲字第19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於93年2月27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2年度少連訴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其不服提起上訴,復於本院93年度少連上訴第54號審理中撤回上訴而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依前揭判例意旨,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聲明人之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