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義務辯護人 高亘瑩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月8日執行羈押,至99年4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甲○○因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案,其犯罪嫌疑重大,而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件共犯2人均未到案,而被告否認有殺人之故意,並受重刑之諭知,依合理判斷,被告串證逃亡之可能性甚高,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仍應自99年4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羈押期間,自99年4月8日起,延長2月。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宋明蒼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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