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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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2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釋明理由欄二所示之事項及必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依所提出之陳報資料及證據,聲請前做工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至3萬元,另扶養父親每月花費1萬3,776元,此外另有個人通信、稅賦、保險費及日常生活開支。然依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平均每月收入僅有1萬6,667元,95年度甚至查無所得。準此,聲請人前與債權銀行協商結果,同意每月支付3萬4,877元,並持續繳付15期至97年1月始告毀諾,該支付款項之來源為何?聲請人究竟從事何種工作?顯有釋明之必要,並應提出相關事證供本院調查參酌。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嘉益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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