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14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地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建號1056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沈淑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