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文俊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日期│及│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案號│院│││院││││├───┼────┼─────┼─────┼─┼─────┼─────┼─┴─────┼─────┼───┤│連續竊│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五│彰化地檢九│彰│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八│同左│九十五年十│彰化地││盜│四月,如│月十日、九│十五年度偵│化│彰簡字第七│月三十日││月二日│檢九十│││易科罰金│十五年六月│字第五九一│地│四八號││││五年度│││,以銀元│九日、九十│一號│院│││││執字第│││三百元折│五年六月十│││││││四八八│││算一日│三日│││││││0號││││││││││││├───┼────┼─────┼─────┼─┼─────┼─────┼───────┼─────┼───┤│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五年六│彰地檢九十│彰│九十五年度│九十六年一│同左│九十六年二│彰化地││一級毒│八月│月十日│五年度毒偵│化│訴字第一四│一月三十一││月二十六日│檢九十││品│││字第二九五│地│八二號│日│││六年度│││││四號│院│││││執字第│││││││││││一五二│││││││││││九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