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檢驗前淨重依序分別為零點貳壹玖公克、零點貳貳參公克、零點貳伍伍公克、零點壹玖陸公克,檢驗後淨重依序分別為零點貳零捌公克、零點貳壹壹公克、零點貳參捌公克、零點壹捌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查獲之白色結晶4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依序分別為0.219公克、0.223公克、0.255公克、0.196公克,檢驗後淨重依序分別為0.208公克、0.211公克、0.238公克、0.186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民國109年12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49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則該等扣案物既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應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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