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法官迴避再審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八一號聲請人 黃文發
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六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但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一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將裁定正本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足憑。茲該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發生效力後,已經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女
法官王仁貴法官吳謀焰法官盧彥如法官謝碧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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