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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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受文者:債務人甲○○副本受文者: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旨:債權人即聲請人聲請
21日內行使權利,說明:
一、債權人即聲請人之聲94年度裁全字第869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920號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合計新請本院民事執行處為假扣押之強制執行在案,嗣本件假扣押之執行程序已經終結。聲請人欲聲請返還上開提存之提存物,益人,如因前述假扣押之執行受有損害,請於收受本通知後21日內行
二、台端若依前開通知行之證明,若逾期未向請人得另聲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第1
民事第中華民國9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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