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2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219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貴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零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 沈重昌 於民國88年08月05日偕林貴森為保證人﹝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參證物一﹞,依約案外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案外人自發卡至民國107年10月28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496,066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保證人須負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