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4號上訴人即原告 薛文守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英忠 因101年度訴字第26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原審係起訴請求被上訴人被告即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85,00
0元,上訴狀則記載請求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應賠償406,140元,而本院原審係判決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37,920元,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368,220元(計算式:406,140-37,9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4,455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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