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9480號債權人 鄭清波 代理人 曾冠華 債務人 鄒仕芳 債務人 黃連哲
一、債務人鄒仕芳、黃連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黃連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②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