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 林昭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林宏茂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台幣(下同)80萬元及利息等,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80萬元,應徵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林宏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蘇小雅